公司机会规则的反思与体系建构
作为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公司机会的本质并非公司财产,而应当理解为公司利益.公司机会规则具有阶段性的利益构造,其所规制的利益冲突也具有动态变化的特征.有必要以公司是否实际投入人力、物力资源为标准,区分公司机会的发现阶段和利用阶段,并配置差异化的规则.在发现阶段,应推定公司经营范围内的商业机会属于公司,董事在充分履行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可援引公司放弃、公司同意、公司不能、交易对手事前拒绝等抗辩事由而自行利用.在利用阶段,商业机会已经认定为归属公司,董事非经完全披露并取得公司同意不得利用.通过宽严适当的识别与抗辩规则,配合推定规则和披露义务等,可构建起层次性的两阶段公司机会规则体系.
公司机会、公司利益、忠实义务、识别规则、抗辩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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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291.91;G641;G451.2
2022-04-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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