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诉讼外鉴定的类型化及其司法审查

引用
诉讼外鉴定现象在我国广泛存在,其证据定性归类及配套的司法审查规则值得探讨,应当在比较法经验的基础上,就中国问题展开反思与建构,提炼出我国就诉讼外鉴定有特色的理论.诉讼外鉴定涉及情况复杂,只有指向事实发现功能的才是证据法意义上的诉讼外鉴定,具体可能分别构成不同的证据种类.由于鉴定意见的中立性与以异议权为核心的证据收集程序的强制性要求,诉讼外鉴定原则上不宜被视为法定鉴定意见.诉讼外鉴定可以构成事实主张层面的具体案情陈述,而不能构成证据层面的当事人的陈述,但法院应保障当事人通过案情陈述发表意见的机会,其功能在于否定鉴定的必要性和挑战法定鉴定意见.基于民事诉讼契约化的原理,诉讼外鉴定可以例外地根据当事人的合意转换为法定鉴定意见,当事人也有权将其共同委托的诉讼外鉴定意见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基于对证明对象的调整,诉讼外鉴定也能够就鉴定人对待证事实发表的意见(而非待证事实本身)构成报道性书证.虽然鉴定制度不同于英美法系的专家证人制度,但是诉讼外鉴定也可构成鉴定证人,证明专家在鉴定过程中亲自观察和感知的事实.

诉讼外鉴定、鉴定意见、当事人陈述、报道性书证、鉴定证人

44

D925.1;J905;I206.2

2022-04-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0页

111-130

相关文献
评论
暂无封面信息
查看本期封面目录

法学研究

1002-896X

11-1162/D

44

2022,44(2)

相关作者
相关机构

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平台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天津万方数据有限公司 津ICP备20003920号-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许可证号:0108284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总)网出证(京)字096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0115888    举报邮箱:problem@wanfangdata.com.cn

举报专区:https://www.12377.cn/

客服邮箱:op@wanfangdata.com.cn

打开万方数据APP,体验更流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