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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归法律规范:刑事值班律师制度适用问题再反思

引用
目前我国刑事值班律师制度规范背后折射出有权机关抑制辩方权利的倾向.根据法律规范意旨,只要被追诉人没有辩护人,国家就应"强制指派"值班律师介入案件.将"约见"解读为国家指派值班律师需以被追诉人申请为前提,这混淆了律师会见与介入案件的关系,且将国家责任转嫁给个人,弱化了对被追诉人获得最低限度法律援助权利的保障.相关规范性文件将值班律师阅卷权能限定为"查阅",但基于法律援助法第37条的文义、控辩平等之程序公正底线要求等因素,值班律师阅卷权能还应包括"摘抄""复制".《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办法》第10条第2款规定,值班律师有量刑异议时,只要其认可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就应在具结书上签字.这是对值班律师功能"见证化"的公开宣示,与2018年刑事诉讼法第201条的意旨以及值班律师实质性参与量刑协商的改革要求相矛盾.值班律师应被赋予拒绝签字的权利."实质性参与"应是目前完善值班律师制度的基本方向.

值班律师、介入案件、阅卷权、认罪认罚从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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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

2022-03-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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