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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故意概念中的"危害社会":规范判断与归责机能

引用
"危害社会"是我国刑法故意概念中最具特色的表述.在规范责任论下,故意的判断不再是单纯的事实认定,而是规范评价.故意概念中的"危害社会"表明,进行故意归责时,行为人必须具有形成反对动机的可能性.成立故意犯罪时,只要求行为人明知构成要件事实;"危害社会"不是明知的内容,其只是对行为或结果属性的修饰或表达.应当根据法规范标准说,立足行为时,以行为人认识的内容为判断素材,由作为法规范总和的国家,对"危害社会"作出符合科学法则的判断.成立故意犯罪时,行为人不必具有现实的违法性认识,形式违法性认识可能性只是用以判断实质违法性认识可能性的资料."危害社会"为实质违法性认识可能性在故意概念中留下了一席之地,因此不必在故意之外再讨论违法性认识可能性问题.

犯罪故意;危害社会;违法性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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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霍英东教育基金会高等院校青年教师基金资助项目"新时代非刑罚性犯罪制裁措施改革的理念、路径与方案";并得到中国政法大学青年创新团队项目资助

2021-11-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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