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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不当得利返还责任体系之展开

引用
不当得利虽自民法通则即有规定,但到民法典才对其法律效果有进一步的规定.返还范围区别得利人为善意或恶意,似乎被认为理所当然.不当得利有给付与非给付得利两大类型,已蔚为共识,但如果返还效果规定无视启动返还因素的不同,无差别地适用于所有不当得利案型,"非统一说"并无实际意义.双务契约无效或被撤销,已为之给付没有法律依据,构成不当得利,但返还关系之内容,应优先适用民法典第157条,原物返还不能,应折价补偿,而不适用民法典第986条及第987条之规定.非基于双务契约的一方给付案型及侵害权益不当得利案型,为适用该二规定最重要的对象.金钱得利人负有金额返还义务,通常无所受利益不存在的问题,但在溢付薪资或扶养费案例,比较法上常基于不当得利法以外之价值判断,从宽认定所受利益不存在.民法典第987条恶意得利人赔偿损失规定之解释适用,有待厘清,若认为属侵权责任,则不当得利返还责任与侵权责任之关系,剪不断,理还乱.

不当得利返还责任;双务契约无效;契约之回复;所受利益不存在;恶意得利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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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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