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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牙判决公约》谈判与知识产权的国际司法合作

引用
在《海牙判决公约》的知识产权问题谈判上,中美欧分别采取了限制性合作、不合作和合作的立场,代表着在多边层面的不同利益博弈模式.一方面,公约排除了对于知识产权的适用,美国的不合作立场成为最终的选择;另一方面,美国通过单边施压和"中美第一阶段经贸协议"拉平了中美知识产权的保护标准,实现了中美在知识产权制度水平与知识产权发展水平上的级差效应,有利于美国的经济收益.而欧盟之所以愿意进行国际合作,也旨在于全球范围内实现知识产权制度水平的"水涨船高",从而在国际上产生类似于美国的级差效应.中国在知识产权制度水平大幅提升而且知识产权发展水平前景可期的情况下,未来在国际司法合作层面应采取合作模式,以提供国际公共产品,维护自身的知识产权利益.

知识产权;《海牙判决公约》;国际司法合作;"中美第一阶段经贸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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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研究课题"一带一路倡议与法律合作研究"16JJD820009

2021-11-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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