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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数字人权"不构成第四代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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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人权的代际划分原理来看,"数字人权"的概念即使成立,也只属于三代人权范畴的内容,可以在既有人权体系的框架内得到合理解释,没有突破既有的三代人权格局;个人数据信息类权利的出现,未构成人权的代际革新.从人权的道德属性来看,"数字人权"不具备人权的道德基础,难以通过"数字人性"来实现道德人权层面的证成,也就无法成为一项基本人权.从基本权利理论来看,"数字人权"既缺乏宪法的规范基础,也不符合"人的尊严"标准和"最低限度基础性"标准,无法被证立为宪法未列举基本权利.总之,"数字人权"不仅不是新一代人权,甚至不宜作为人权的下位概念.

数字人权;第四代人权;道德人权;基本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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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中国人权研究会2020年度部级研究重点课题"新时代中国特色人权话语体系诠释"CSHRS2020-02ZD

2021-11-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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