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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中国刑事上诉制度的生成及展开

引用
清末民初法制改革中,中国古代上控制度被来自西方的近代上诉制度所取代.上控和上诉的首要制度目的均是平反冤狱、保证司法公正.二者在制度内容、功能和理念上的相似性,为清末法律移植提供了便利条件,使上诉制度在近代中国得以顺利生成.但上控和上诉是分别镶嵌在传统和现代的两种异质型制度,上控的重心在行政控制,上诉则围绕案件事实及规则适用展开.立法上,上控所承载的社会控制、治理信息传递、督察官员等功能被剥离,新的上诉制度则被赋予了统一法律适用、终结裁判、保护被告人权利等现代司法功能.在司法实践中,围绕是否应赋予被害人上诉权、判决确定性、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上诉期限等问题,民初产生了一系列纷争.采用比较历史法律方法研究这些在当前司法中仍时有显现的问题,有助于认识和推动当前司法改革.

上控、上诉、法制转型、司法改革

42

D925.2;F323.6;D648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8FFX014

2020-10-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5页

194-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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