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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诉讼中的预防性保护

引用
行政诉讼中的预防性保护措施旨在为行政相对人提供富有实效性的司法保护.我国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中规定的行政行为停止执行、先予执行、财产保全、行为保全四种制度措施具有预防性保护功能.不过,相关规定着眼于维护公共利益与保障行政相对人权益的双重目的,集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障行政行为的目的顺利实现、防止行政相对人权益遭受不可弥补的损害三重功能于一身,且立法没有针对上述不同功能配给不同规则,各项措施的申请程序不完善、裁量要件不完整,导致预防性保护功能在司法实践中未能得到充分发挥.建议在未来修法时,对具有预防性保护功能的制度措施加以整合,进一步明确相关裁量要件与审查模式,细化审查程序、增加上诉程序,以更好地满足行政相对人获得预防性保护的需求.

预防性保护、停止执行、先予执行、保全措施、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

42

D9;D630.1;D035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中国政法大学青年教师学术创新团队项目

2020-10-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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