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法中善意认定的规则体系
私法中适用信赖保护之善意普遍存在且多样.究其本质,善意是对私法主体认知状态的评价结果,这一认知状态是私法主体对可信赖事实之表象与真实情况不一致的不知悉.对于此种不知悉的评价,依善意的发展历史及其认定的特性,应属于法律价值判断,并可通过过失要件进行利益衡量.鉴于善意及其认定的共性,为化解善意认定规则上的争议,可以可信赖事实之可信赖性为主线脉络,对善意的认定进行体系化的规则建构.其中,一般可信赖程度是善意认定类型的层级区分依据,依此形成的规范标准以过失作为层级协调因素.一般可信赖程度加上影响特定可信赖性的因素,决定了具体认定善意中的实体考量因素和程序方式选择.依此,可形成“非为明知”和“非因过失而不知”的实体标准判断要素,以及一般性推定与有条件推定的程序展开方式,最终构建起以体系思维为引导的善意认定规则体系.
善意认定、可信赖事实、一般可信赖性、特定可信赖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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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受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商事习惯司法适用问题研究”;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优化营商环境背景下商事信用权法律保护问题研究”
2020-08-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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