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改革取向的审视与思考
20世纪90年代以来的人民法院改革,总体上潜含着对标形式主义法治司法模式的取向,其目标可概括为“让司法更像司法”.这种由内向视角导引的改革,对塑造我国司法的基础形态、完善司法的基本要件具有积极意义,但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司法与社会需求的疏离,使司法改革的红利难以充分转化为社会的实际获得.在还原主义立场下回溯司法的基源性理论,司法是一种制度建构的产物、一种公共产品,司法应当尊重“消费者体验”.着眼于外向视角,提升司法能力亦应成为法院改革的取向之一.在今后继续深化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的过程中,应以影响司法能力的基本要素作为改革的着眼点,通过司法能力的提升实现司法的社会功能,满足和实现社会对司法的需求,以“让司法更能司法”.
法院改革、司法责任制、形式主义法治、司法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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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80-051;I207.914;D51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8ZDA138
2020-04-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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