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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真伪认定的中国路径

引用
文书在我国民事诉讼证据中占据核心地位.大陆法系常见的文书真伪之诉,体现了确认之诉原理的例外规则,但我国没有专门规定这种特殊程序的必要.文书真伪应当在普通诉讼中成为争点,参考其他大陆法系的经验和我国实务做法,我国应在形式要件上明确要求相对方就文书真伪表态,但需注意我国语境下的必要例外.在实质要件上,文书真伪问题应当以规范说作为证明责任分配标准,而不应以待证事实在审理过程中的证明状态为标准.应当正确认识文书真伪鉴定及以勘验为代表的其他制度和技术促进真相发现的作用.应区分公、私文书的证明力规则和文书的形式及实质证明力.文书形式证明力应当包含文书真伪问题,从我国现行法中可以解释出公文书形式证明力的推定规则.

文书、形式证明力、文书真伪之诉、证明责任、公文书

41

D915.13;F205;C939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

2019-12-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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