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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作为证明方法的“印证”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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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理论界围绕印证证明模式展开了诸多讨论,但对于印证的内涵、理论基础、必要性、前提条件等问题,还存在诸多模糊和误解之处.有鉴于此,应对印证概念作进一步具体化的界定:其内涵大于“一致性”但小于“蕴含”,相当于“相互符合”.印证作为一种证明方法,其理论基础是证据整体主义和作为“真”之标准的融贯论,而不是作为“真”之定义的符合论.鉴于人类的认知限度,印证是我们评价证据的必要手段,这一点也得到了心理学实证研究的支持.因此,从某种程度上说,印证方法具有生物学和心理学意义上的必然性.印证方法的有效应用,取决于其前提条件是否得到满足,而很多所谓印证规则的负面效应,恰恰是由于没有满足适用印证方法的前提条件所致,而不是印证方法本身所致.

印证、证明方法、整体主义、真、融贯论

46

D922.294;B84-09;R395.1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

2018-12-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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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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