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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待给付风险负担的基本原则及其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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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待给付风险负担的规范体系中存在“基本原则—例外突破”的基本结构.其基本原则是,对待给付风险负担于给付义务完全履行之前均应停留于债务人方面.它立足于双务合同上给付义务之间的牵连关系,体现了交换正义的法理思想.例外突破则包括交付行为完成、债权人迟延状态出现、可归责于债权人的因素导致履行不能时,对待给付风险负担提前移转或自始由债权人负担.这三种例外规范对于双务合同上给付义务之间牵连关系的打破均有其各自的正当性.交付导致风险负担提前移转的规则亦可用于寄送买卖.债权人迟延制度风险移转功能的规范前提则包括:债务人具有履行能力与履行意愿;履行的实际提供或者例外情形的口头提供,少数特殊场合则可免于履行提供;债权人未履行配合行为.就可归责于债权人因素的判断,根本基准在于合同内容与当事人意思表示的解释;在其具体展开上,债权人违反保护义务与给付义务、不实施必要的协助配合行为、因特约或特殊交易关系承担额外获取风险时,均能将履行不能归入债权人负责的范围,令其自始承担风险.我国现行合同法在对待给付风险负担的规范设置上还存在很多缺漏,民法典合同编草案应当予以增补和完善.

风险负担、牵连关系、债务人负担主义、交付、债权人迟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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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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