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遗忘权:传统元素、新语境与利益衡量
以同意权开始,以删除权(“被遗忘权”)收尾的一整套个人数据权利建立在“个人信息自治”的理念之上,体现了更高水平的个体权利保护,是对新媒介技术及其催生的互联网社会的法律应对.一方面,这些权利具有绝对权的某些特征,另一方面,它们并非放之四海而皆准,其最佳适用场合为当事人为平等主体的民事交易交往语境,包括21世纪新兴的社交网络.于此,是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决定于当事人的意思.而当被遗忘权指向对互联网上旧闻及其搜索链接的删除时,则进入了新的语境,即新闻报道和信息自由对人格利益的侵入.此时,是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披露个人信息,决定于公共利益的需要,须考虑所报道事件的公共属性、信息的时效性和报道对当事人将会造成的影响.将旧报道置于互联网存档具有重大公共价值,且不属于对当事人进行新闻聚焦,故个体人格保护原则上应让位于信息自由.基于类似的利益衡量,应当认为,如源网址的公开不构成侵权,只有在极特殊的情况下才允许发生移除姓名搜索链接的后果.
个人信息保护、数据删除权、被遗忘权、信息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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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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