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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中的“余条准此”考辨

引用
唐律中“余条准此”的核心在于“准此”,这种表述提示了之前的法律规范具有较为普遍的适用效力,并非一事一例;立法者在修律的过程中通过增加注、疏的方式将“准此”充分应用于法典编纂;“准此”指向的内容具有通则性质,功能在于克服客观具体立法体例的固有弊端、使律内前后统一、避免法律适用中的冲突与矛盾,从而提高法典的条理化、体系化程度.

《唐律疏议》、余条准此、通则性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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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11;D92

笔者主持的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唐律疏议·名例》研究”13SFB5009;吉林大学科学前沿与交叉学科创新项目“唐律立法语言、立法技术及法典体例研究”阶段性成果,本文受到国家“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资助

2017-06-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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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研究

1002-896X

11-1162/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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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3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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