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复生态环境责任的实证解析
修复生态环境责任在实践中面临两大难题:一是生态环境损害难以认定;二是修复的裁判要求难以达到妥当程度.对此,需结合法律规范和司法判决,对“生态环境损害”和“修复”进行解析.对生态环境损害的认识应在两方面展开:一是损害是生态环境的物理、化学、生物特性的不利改变以及提供生态系统服务能力的破坏、损伤;二是损害应可评估.基于修复范围、标准、方式、方案的限定和筛选,裁判中的修复要求应作出尽可能精确的妥当表达.“修复生态环境”与民法中的“恢复原状”存在很大差异,在救济对象、标准、方式等方面两者无法相提并论.民法总则未将“修复生态环境”纳入民事责任承担方式,是科学、妥当的安排.
民事责任、生态环境损害、恢复原状、民法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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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68;TU984.113;G645
2017-06-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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