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犯罪保护法益与刑法第388条的解释
受贿犯罪的保护法益应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公正性.据此来理解受贿犯罪,则刑法分则第8章所规定的受贿犯罪不再只是“以权换利”,即侵害职务行为不可收买性的犯罪,而是扩展至行为人凭借其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即影响力,进行利益交易的“影响力交易”犯罪,所侵害的不仅是行为人本人职务行为的公正性,还包括被其利用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公正性.这种保护法益理解上的转变,使刑法第388条等在立法上具有了存在的理由.同时,行为人并非亲自以权获利,而是利用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间接获利的情况,使第388条受贿罪的主体具有了“类似教唆犯”的构造,从而使其在认定上具有了不同于刑法第385条所规定的一般受贿罪的若干特点.
受贿罪、斡旋受贿、职务行为的公正性、类似教唆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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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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