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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传统的经济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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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传统的形成有其规律,这个规律不仅应当从法律制度本身寻找,更应当从这个传统发生和发展所处的社会现实(特别是经济现实)中寻找.经济分析的方法同样可以运用在对法律发展过程以及法律特点的研究上.统一生产条件下的农耕经济对儒家理论指导地位的确立有着直接的贡献,而儒家理论对政府履行公共职能的要求使其这一地位得以维持并不断增强.由于经济及物质资源向统治阶层聚集,社会治理手段倾向于效率追求,刑法遂成为国家法的重要部门.法学研究传统的缺乏且当制度不能内生于社会时,路径依赖使得刑法部门长期保持这一地位.国家法的传播困境以及截然不同的社会信用体系造就了非正式制度在社会中的地位,最终对法律体系的制度构成产生影响.司法资源的有限性以及产权关系使得息讼成为国家和民间共同追求的目标.

法律传统、经济理性、生产条件、效率追求、路径依赖、信用体系

38

D929;C912.6;F0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16YJA820018

2016-10-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19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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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研究

1002-896X

11-1162/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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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3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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