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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抗辩事由的证明责任:误解与澄清

引用
近年来,国内有学者主张应当将所谓“积极抗辩事由”的证明责任分配给被告人,认为这种分配机制不仅契合“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明责任分配原理和“由容易举证者举证”的证明政策,而且符合当前法治成熟国家的普遍做法.但是,这些观点不仅在比较法上存在严重误解,而且没有认识到刑事证明责任的特殊性,更缺乏对我国法律和实践的充分关照,因此,这些观点不足以成为要求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被告人承担积极抗辩事由证明责任的依据.相反,由于存在因客观败诉风险而导致的证明必要,当下亟需强化对被告人辩护权的保障以及司法机关的“照顾义务”,而不是要求被告人承担积极抗辩事由的证明责任.

积极抗辩事由、证明责任、说服责任、提供证据责任、证明必要

38

D925.2;F239;TP393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2BFX059

2016-05-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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