援引法定刑的刑法解释——以马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为例
刑法分则对某些性质相近、危害程度相当的犯罪,采用了援引法定刑的立法技术.由于有的法条罪状表述特殊,实务中容易产生分歧.这突出地表现在刑法第180条第4款援引同条第1款的法定刑时,是全部援引还是部分援引的争议.这一争议影响了地方检察院、法院在类似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等案件的处理上,对法律适用的理解.以最高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马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为例,围绕刑法第180条第1款、第4款的规定,运用文义解释、体系解释和目的解释等方法,按照罪刑法定原则和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对援引法定刑问题进行探讨,可得出刑法第180条第4款对同条第1款法定刑的援引,是全部援引而非部分援引的结论.另外,存疑时有利于被告原则仅适用于案件事实存疑的场合,法官解释刑法时只需得出正确的解释结论而非有利于被告的结论.在马乐案的处理上坚持抗诉和上述刑法解释立场,对于统一法律适用和法治发展都有积极意义.
援引法定刑、刑法解释、存疑时有利于被告、罪刑相适应、马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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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3-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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