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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补助社会保险的法学透析:以二元分立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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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与政府财政是两套不同的体系.社会保险奉行精算平衡,其收入来自参保人的缴费,根据开支大小决定缴费水平,且支出标准受法律保障.除支持制度正常运行、防范系统性风险外,财政一般无须介入社会保险.然而,对本应由政府承担的制度转换成本,社会保险基金负担后,应有权要求政府补偿.社会保险基金应政府要求实施社会政策的成本,政府也有义务偿还.我国财政每年安排巨资补助社会保险,主要就是基于上述两类原因.社会保险法不问缘由,对社会保险基金支付不足的,一律要求政府补助,将政府的财政责任无限放大;预算法修改后,社会保险基金被纳入政府预算,社会保险与政府财政的界限进一步模糊.为推进社会保险的持续发展,厘清和规范政府的财政职能,有必要将社会保险基金从政府预算中剔除,同时明确界定政府补助社会保险的标准和程序,保持社会保险在主体资格、收支标准、财产管理、责任承担方面的独立性.

社会保险、财政预算、政府补助、制度担保人责任、精算平衡

38

F831.59;R197;D924.392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5AFX021

2016-03-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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