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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抽象危险犯概念之提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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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的危险犯二分说存在疑问,在具体危险犯和抽象危险犯之间,还应存在一个独立的危险犯类型——准抽象危险犯.刑法分则中规定的5个“足以”型危险犯、3个危险物质型危险犯、3个破坏公用设施型危险犯、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非法携带枪支等危及公共安全罪以及污染环境罪,均属于准抽象危险犯.其罪状中的“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危及飞行安全”、“危及公共安全”以及“严重污染环境”等表述,是对行为对象的性质或者行为本身属性的要求,旨在使其区别于盗窃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相关犯罪,而非表明只有已经发生了现实、紧迫的具体危险才成立相应犯罪.

具体危险犯、抽象危险犯、准抽象危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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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中国法学会2014年度课题“中国式的刑法竞合问题研究””CLS2014D039”、江苏高校优势学科建设工程资助项目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2015-10-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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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研究

1002-896X

11-1162/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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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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