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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听侦查的法治实践:美国经验与中国路径

引用
20世纪50年代,我国侦查机关就开始采用耳目监听等秘密方式收集违法犯罪证据.20世纪90年代至21世纪初,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监听侦查行为相继得到合法化.在这一合法化过程中,我国监听侦查法治实践主要从构建“附需要理由的严格批准程序”和满足“侦查犯罪的需要”的实体性程序这两个方面展开,公民宪法上的隐私权并未在这一过程中得到体现.为保护公民宪法上的隐私权免受监听侦查权的任意侵害,我国监听侦查法治实践应沿着程序性正当程序与实体性正当程序的构建渐次推进.首先,发展宪法上隐私权对监听侦查的防御功能;其次,通过不同层级法院许可令的构建,创设程序性正当程序的控权机制;再次,通过廓清犯罪调查的一般需要与超越法律执行一般需要的特别需要之间的界线,建立隐私期待的适当性和“特别需要”原则这两个实体性正当程序审查标准.

监听侦查、隐私权、程序性正当程序、实体性正当程序

37

D921;F832;F264.2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4BFX059

2015-06-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158-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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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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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3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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