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汉律所见“质钱”考辨
关于秦汉律所见“质钱”,现有的契税说与抵押(或担保)之钱说,均存在疑点,难以成立.“质”是秦汉律中债的一种担保方式.以《说文》“以物质钱”的解释为据,并参照文献所见南北朝时期有关质钱的记载,可以推测,秦汉律所见“质钱”是因官府(债权人)占有民(债务人)之物以保证其借贷而产生的,是官府在借贷期限届满时所收到的、由民交来的款项(本钱与子钱之和).中国古代“以物为质”担保制度的出现,因此被提前到战国时期秦律之中.由此可以窥见早期中国法中担保制度及其在当时社会运行实况之一斑.
质钱、担保、睡虎地秦简、岳麓秦简、张家山汉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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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秦简牍的综合整理与研究”08JZD0036,武汉大学历史学院陈伟教授主持子课题“秦律研究”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徐世虹教授主持之成果.
2015-05-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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