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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而未除的“管辖错误”再审——基于2013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书的分析

引用
2012年民事诉讼法删除了“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这一再审事由.人们普遍认为,新法实施后,当事人已不能针对管辖权异议的终审裁定申请再审.但在新法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处理再审案件的诉讼实务中,当事人以“管辖错误”为由申请再审和法院对“管辖错误”进行再审并未真正消除.最高人民法院依然保留针对“管辖错误”的再审肯定是经过深思熟虑的.保留这类再审的积极意义在于:有助于消除当事人对地方保护主义的担忧和防范可能发生的地方保护,有助于保障司法公正,有助于解决管辖规则适用中的疑难问题和统一各法院关于管辖规则的理解与适用;但保留再审也会同诉讼效率的要求相抵牾.为平衡司法公正与诉讼效率的关系,需要从三个方面优化处理“管辖错误”的再审程序.

2012年民事诉讼法、再审事由、管辖错误、管辖权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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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招标项目“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公平正义研究”10ZD&043的阶段性研究成果;本文的写作得到江苏高校优势学科建设工程资助项目的经费支持.

2015-05-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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