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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定行政处罚行为的功能性考量路径

引用
“制裁性”不能成为在个案中界定某种行政措施是否属于行政处罚的标准,因制裁性标准的两个要素,即行政相对人行为的“违法性”和行政措施为相对人施加“额外不利效果”,本身并不周全.是否将某种有争议的行政措施视作行政处罚,关联着能否实现相关立法所期待的维护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利益、确保依法行政、确保行政管理的有效性、维护法的安定性以及实现程序经济原则等功能.在大体维持形式性界定标准的前提下,将没有必要进入个案的功能要素予以裁减,进而考量各种相冲突的功能的重要性,并借此作出判断,是在个案中界定行政处罚行为的可由之路.在相关判决不断积累的基础上对案件进行类型化处理,能够使此种功能性考量逐步走向理性化.

争议性行政措施、行政处罚、个案考量、行政处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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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5-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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