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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发展权与土地增值收益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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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速城市化过程中如何合理分配土地增值收益,是我国当前土地制度深化改革亟需处理的重大问题之一.通过研究土地发展权的知识源流和制度变迁过程,以及其与土地所有权、土地规划管制、征收补偿标准、公共利益(比如耕地保护)等问题之间的关系,可以发现,土地发展权是土地所有权的组成部分,土地规划管制是作为主权者的国家对土地发展权的干预和限制,而非土地发展权的来源.部分土地增值收益返还社会并无不当,因为土地增值的出现确实与诸多社会因素有关,但实现这一目标的方式应当符合比例原则.为此,在土地征收的过程中,土地增值收益的分配要实现从“国家垄断土地一级市场+低征高卖”方式向“市场价 格补偿+合理征税”方式转变;在耕地保护、环境保护等公共利益的维护过程中,土地增值收益的分配要实现从“土地发展权国有化+建设用地指标管制”向“规划管制+发展权市场化交易”方式转变.

土地发展权、土地增值收益分配、土地增值社会返还、土地规划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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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301.21;D922.3;Q149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中国地权制度的变革与反思;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特别资助项目第七批;中国经济改革研究基金会研究项目

2014-11-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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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研究

1002-896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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