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调解书的检察监督
对民事调解书进行检察监督是2012年民事诉讼法的新规定,也是我国检察机关的新任务.对调解书的监督与对判决、裁定的监督存在多方面的差异,只有充分认知和把握两者的区别,对民事调解书的检察监督才能顺利进行.民事诉讼法第208条中的“调解书”,解释上应包括调解笔录、司法确认裁定书,但不包括仲裁调解书.对调解书的监督,应当采用依职权监督的方式.授权检察机关对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调解书进行监督的规定属于法律中的一般性条款,检察机关正确实施监督的关键在于恰当界定调解书是否损害这两种利益.对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应当采用目的性扩张的解释方法,调解书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严重违背社会公德、损害集体经济组织利益、损害社会弱势群体利益的,也应当视为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损害案外人利益的虚假诉讼的调解书,也应成为监督的对象.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08条时,还应注意国家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在一些情况下难以精确地界定和区分.
民事调解书、检察监督、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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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7-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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