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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用途管制模式的立法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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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土地用途行政管制模式出现“制度失灵”,公法与私法规范结合的激励性管制应成为行政管制的替代模式.国际上土地用途管制改革已出现了总量管制与弹性管制、社区赋权、规划协议等激励性管制的实证样本,规划的不确定性理论、规划权利理论、管制协商理论为新型管制做出了法学解释.激励性土地用途管制的本质是模仿市场机制的私人自我管制.在我国,国家本位的衰落,土地市场多元利益的并存与竞争,迫切需要以激励性管制替代制度成本过高的传统行政管制.土地用途管制改革的基本路径是,划分行政干预与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法定边界,合理嵌入管制的私法规范.

土地用途管制、行政管制、激励性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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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2010年度一般项目"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法律制度研究——以土地供给为视角"10YJA820034;2012年辽宁省高等学校优秀人才支持计划的阶段性成果WR2012002

2013-05-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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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研究

1002-896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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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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