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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到抽象的诉权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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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诉权附加要件会导致其名不副实、无意义并隐含悖论.这是附条件诉权说的重大、致命缺陷.在程序伊始,法院面对的是”无知之幕”.要正当地走出这种状态,要给权利人以救济,就必须接受所有原告的起诉,对所有程序和实体事项的审理都应当在程序内进行.所以,不附要件的抽象诉权说有其深刻的内在合理性.作为修正型的抽象诉权说,司法行为请求权说能够应对针对抽象诉权说的所有批评,且有更多实益.基于抽象的诉权说,诉权与诉讼要件、裁判请求权等的关系能够厘清.

附条件诉权说、抽象诉权说、司法行为请求权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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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5.1(中国法律)

2011-08-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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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2-896X

11-1162/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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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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