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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证明效力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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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证明具有约束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效力,法院对公证证明事实的实质审查判断的自由裁量权受到限制或排除,对提出公证证明的当事人而言则具有免证的法律效果.公证证明在证据证明力方面具有优越性.公证证明的效力源于法律上的推定.公证对案件事实的证明存在复式证明和单式证明两种形式,无论哪种形式,公证文书都是一种证据,在证据属性上属于书证,且是公文书、报告性文书.应在民事诉讼法中明确将当事人要求确认公证文书真伪的诉讼作为确认之诉加以规定.除涉及公证文书本身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公证证明事项在内容上具有很强主观性以及其他难以通过公证确认其真实性和合法性的证据以外,其他经公证证明的事项无须质证.

公证、证明效力、证据属性、公证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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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5.13(法学各部门)

2011-08-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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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研究

1002-896X

11-1162/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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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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