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推定:实体与程序之间的构造
权利推定须从实体法与程序法相结合的角度予以理解.实体法决定了推定的根据以及推定的对象与范围.被推定的权利通常是包含占有权能并以占有之取得为权利取得要件的物权,债权不能被推定.另一方面,程序法上的原理亦会影响实体法的效果.权利推定主要是取得推定而非状态推定,主要根据在于推定相对人举反证推翻推定的范围.权利推定之推翻本质上为程序法问题,但如何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也会影响实体权利的实现.在程序中,推定权利人须承担程序性的释明义务,占有人必须说明取得之过程,以便推定相对人有针对性地进行反证.
权利推定、证明负担、取得推定、推定之推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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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3(法学各部门)
2011-08-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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