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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欺诈与第三人胁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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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民法对第三人欺诈与第三人胁迫采取区分式的立法模式.在第三人欺诈情形,排除意思表示人针对善意相对人撤销其意思表示的权利;在第三人胁迫情形,则赋予意思表示人以无限制的撤销其意思表示的权利.区分模式忽视对交易安全的保障,造成法律制度内部的冲突.对第三人欺诈与第三人胁迫设立统一规则的模式具有诸多优点,在最近的民法理论中得到越来越多的支持.在未来中国民法典的编纂中,应对第三人欺诈与第三人胁迫采纳统一的规则模式,承认在无信赖利益保护需求时,被欺诈人与被胁迫人享有撤销权.

第三人欺诈、第三人胁迫、区分模式、统一模式、可撤销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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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3(中国法律)

2011-08-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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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62/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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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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