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客观归因到主观归责
在中国现行刑法的明文规定和犯罪构成四要件的解说体系下,对因果关系及刑事责任的确定应遵循从客观归因到主观归责的分析进路.所谓客观归因,即对因果关系的判断只是确定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故采用”条件说”即能以最简捷方法予以解决,不需要引入见仁见智的各式规范判断学说;至于由此而导致的责任范围过于宽泛的问题,则可以通过对主观罪过的精确界定予以解决,在主客观相统一的更高层面最终解决对行为人是否归责的问题.
因果关系、体系分析、客观归因、主观归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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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法律)
西南财经大学”211工程”三期建设项目资助
2010-10-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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