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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求注册与使用在商标确权中的合理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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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第一性的意义上,商标权无疑源于企业在交易活动中对商标的实际使用.这一论断既可从商标制度演进的历史中得到验证,又契合财产权劳动学说和符号学基本原理.尽管如此,各主要国家都先后建立了商标注册制度,并由此形成商标权注册取得和使用取得两种确权模式.无论采取何种模式,各国商标法乃至国际公约都作了充分的技术设计,致力于寻求注册和使用在法律效力上的合理平衡.我国现行商标法采取一种近乎绝对的注册取得确权模式,在客观上助长了商标抢注行为,导致大量注册商标与市场实际脱节,影响了商标制度的正常运行.应在总体上沿袭注册取得传统模式的同时,明确规定基于使用也可取得商标权,并依此对商标法进行修订.

商标、商标确权、注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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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法律)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2009年度重大项目2009JJD820017;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南湖杰出青年法学学者”项目资助

2010-12-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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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研究

1002-896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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