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保障义务与不作为侵权
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6条引入了源自德国判例的交往安全义务.但法院在审判实践中遇到的真正困难在于不作为或间接侵权的结构性特征所带来的因果关系难题.引入安全保障义务对解决这一难题的意义在于,如果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正是防止处于其保护范围内的人遭受第三人的侵害,或者防止处于其控制范围内的第三人侵害他人,那么认定义务人违反了此义务就可化解因果关系难题,但其意义也仅限于此.侵权责任法草案(二次审议稿)第14条对于第三人行为介入的各种情况欠缺考虑与准备,存在过度抽象之嫌,且一般性地否定了间接致害侵权存在的空间,将会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
安全保障义务、不作为侵权、间接侵害、作为义务、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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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法律)
2009-09-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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