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的适格主体
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的请求人在实质性适格要求方面与代表诉讼的原告具有统一性.股东提起前置程序,实质上是对经营者监督制约的一种方式,法律在前置程序中对股东的各种限制都缺乏正当依据.被请求人的适格要求不仅应当与前置程序的基本功能相适应,而且应当与公司经营管理的运作机制相协调,并且应当充分注意到前置程序所具有的法人内部关系的私权属性.
股东代表诉讼、股东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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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法律)
2008-06-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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