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对象概念的反思与重构
刑法学者之所以在不同场合赋予犯罪对象不同含义,是因为我国刑法理论中的传统犯罪对象概念存在一定的缺陷.有必要重构犯罪对象概念,将"犯罪行为直接作用的具体人和物"与"犯罪客体的直接物质承担者"两种含义适当分离,在理论上区分为直接犯罪对象与间接犯罪对象,二者作为犯罪实行行为指向的事物,有时可发生部分重合,但功能上并不相同,不可相互替代.
直接犯罪对象、间接犯罪对象、犯罪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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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法律)
2008-03-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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