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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证主体合法性若干问题

引用
取证主体合法性问题基于中国特殊的制度背景与国情产生,目前有关问题亟待研究解决.对于职能管辖中非管辖侦查单位取证,应当根据案件情况确定其故意性,由此区别”善意管辖”与”恶意管辖”,对后者应否定其侦查取证的有效性,以维护管辖法制;对于纪委取证,基于传闻规则的底线性要求,在诉讼中原则上不能使用其调查的人证,但可以根据证据的形式及用途等设置若干例外;对于立案前调查机关所获证据在审判中的效力,在明确立案意义的基础上,区别强制侦查与任意侦查,允许在审判中采用任意侦查所获证据,否定立案前强制侦查获取证据的效力,但基于”紧急措施”获得证据的除外.

主体、证据调查、合法性、法律效力

29

D9(法律)

教育部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作者专项基金

2007-08-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1页

133-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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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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