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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化与民法解释

引用
类型化思维是民法解释的基本思考方式,是民法漏洞补充的理论基础.在坚持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原理的同时,应对西方马克斯·韦伯的理想类型论、亚图·考夫曼的事物本质类型论及卡尔·拉伦茨的类型分类理论有所借鉴.类型化思维适用于民事立法和司法,其中司法不仅以立法的类型规范为依据,更须以规范对应于个案寻找出的详尽法规则为依据.

类型、理想类型、事物本质、民法解释

28

D9(法律)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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