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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体人的法律人格及其权利冲突协调

引用
连体人属于民事主体中自然人的范畴.凡是具有独立人脑、具有独立的意志以及确定为一定的社会角色的连体人个体,都应当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他们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可能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欠缺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需要以监护制度予以补正.他们的出生权、分离权在行使过程中会发生权利冲突,需要法律进行协调.

连体人、法律人格、独立地位、出生权、分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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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法律)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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