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权利的双重性质
在德国的宪法理论中,基本权利被认为具有”主观权利”与”客观法”的双重性质.除了作为个人权利的性质外,基本权利被认为是德国基本法所确立的”客观价值秩序”,是对国家权力产生直接约束力的法律.这一理论构成了对基本权利的宪法解释的基本框架,在此基础上,德国建构了一套严密的基本权利保障体系.这一理论对中国宪法的基本权利问题具有借鉴意义.
基本权利、主观权利、客观法、客观价值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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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法律)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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