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观真实的价值与困境
@@ 在刑事诉讼中,证明标准解决的无非是两个问题:其一,在做出有罪裁判时,证据的总体证明力应该使法官对指控事实达到何种程度的确信或认识;其二,法官能够对事实达到何种程度的认识.前者属于价值评判的范围,并且是一种实体价值权衡;后者属于认识领域,不同的认识论基础可能会对这一问题形成不同的理解.就前者而言,如果要求达到的确信或认识程度高,意味着对被告人定罪的难度加大,那么真正的罪犯逃脱惩罚的机率增大,但无辜被告人被错误定罪的可能性则相应缩小;如果要求达到的认识程度低,那么真正的罪犯逃脱惩罚的机率降低,但无辜被告人被错误定罪的可能性也相应增大.这种程度的高低之间存在一个反变关系:如果侧重于惩罚犯罪,降低证明标准,势必伤及无辜;如果侧重于保护无辜,必然以部分地牺牲惩罚犯罪的政策目标为代价.”客观真实”论从保护无辜的直觉意义出发,要求法官在作出有罪裁判时,其心证应当达到认识界限内的最高程度.这样,价值问题就转换成了认识问题--到底法官能够达到什么样的认识程度,或者说法官能否达致对于案件事实的真理性认识?
客观真实、价值问题、程度、法官、被告人、证明标准、惩罚犯罪、定罪、真理性认识、认识论基础、罪犯、政策目标、刑事诉讼、认识领域、价值权衡、价值评判、反变关系、裁判、保护、证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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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D9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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