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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社团罚

引用
我国在社会转型的特定背景下,产生了与西方社团性质不同的各种社团,由此提出了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社团罚.面对社团罚给公民、法人权益造成的损害,我国法学理论没有及时对其进行准确的定性,法律实践也缺乏迅速有效的制度救济.国内外学界的契约说、社会权利让渡说、社团固有权利说、国家授权说等各种观点,均无法正确阐释我国社团罚权力的本质.我国社团罚权力的本质是公私权力的混合,社团罚中存在着变相行政处罚、设定和实施民主性不足、法律救济缺失等问题,应当从立法、行政、司法等各个方面,科学构建对我国社团罚进行法律控制的平衡机制.

社团、社团罚、公私权力、法律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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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法律)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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