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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的理论问题--以合同法第114条为中心的解释论

引用
惩罚性违约金可以适用于所有的违约类型,并不局限于迟延履行场合.依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可以明确约定惩罚性违约金.就违约金责任的成立,应当区分类型具体分析是否要求违约人具有过错,且不应当以损害的存在及其大小的证明为要件.对于赔偿性违约金数额的调整,法院或仲裁机构行使裁量权时应有所节制.而对于惩罚性违约金,所要规制的只是其不公平的约定.

违约金、惩罚性违约金、赔偿性违约金、违约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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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D9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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