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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然犯罪之构成与法定犯罪之构成——兼论犯罪构成理论风格的多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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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要件论最重要的出发点是落实罪行法定原则,意在构建法定犯罪之构成;最重要的体系特征在于把罪状当作整体来把握,由此决定了它依托法律形式进行注释的、顺应司法认定思路的、局限于法定犯罪之犯罪构成的理论风格;四要件论是意在构建应然犯罪之构成,由此决定它从存在的犯罪现象出发,依托犯罪行为结构来揭示、把握犯罪法律因素的应然犯罪之犯罪构成的理论风格。从不同角度阐述犯罪构成,不仅可以并行不悖,而且还能相得益彰。我们既需要应然犯罪之犯罪构成论,也需要法定犯罪之犯罪构成论。现在的问题主要不在于如何把“四要件”论发展到完美无缺的程度,也不在于如何选择一个理论体系、抛弃另一个理论体系,而应在明确理论倾向、风格、功能的基础上,寻求犯罪构成理论风格的多元发展。

犯罪构成论、犯罪论体系、罪状

25

D9(法律)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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