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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罪疑难问题研究

引用
侵占罪是易占有为不法所有的行为.对于侵占罪的成立,确认占有事实是否存在比判断占有性质是否合法更为重要.侵占罪的犯罪对象包括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埋藏物;侵占包装物、不法委托物应当以侵占罪论;委托关系并不存在,但误认为存在并占有他人财物的,构成侵占遗忘物的犯罪;对遗忘物应当作扩大解释,它和遗失物之间不可能也无必要加以区分.非法占为己有和拒不退还、拒不交出之间具有包容和相互证明的关系,为正确认定侵占罪,应当合理确定拒不退还、拒不交出的最后时限.

刑法、侵占罪、不法占有

24

D92;D91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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