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待社会危害性观念--从我国刑法第13条但书说起
社会危害性是我国传统刑法学的基石性概念,因之我国传统的刑法理论被称为社会危害性理论.但近期以来,一些刑法学研究者基于罪刑法定原则的立场对社会危害性进行了质疑和挑战,对社会危害性的批评几成一边倒之情势.以刑法第13条但书为切入点,可以论证但书与罪刑法定原则在价值和功能上的一致性,并认识到应该善待我国刑法中的社会危害性观念.
但书、社会危害性、罪刑法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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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4;D665;D820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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