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的若干问题——与刘保玉、秦伟同志商榷
自然人的民事责任能力即自然人的侵权行为能力。自然人民事能力制度是从过失责任主义演绎而来,因而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自无民事责任能力制度适用的余地。我国民法关于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的判断标准可借鉴德国民法的做法。
民事责任能力、民法、立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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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法律)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6页
10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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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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